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WTO的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

前言
為了因應新一波的WTO農業談判,各國政府都已經為備妥各種減讓辦法可能會有的衝擊。基本上只要下一波的談判敲定,過去各國政府所使用的各種市場干預政策將會被大幅限縮。但是,農業攸關各國環境、文化、景觀、生態與歷史傳承等多種因素,以及國內食物價格的穩定性與低收入戶的基本人權,所以各國政府不可能真的完全放棄對農業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SPS)」很可能會成為各國政府用來保護本國農業的重要利器。對於台灣而言,我們應該善用「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來保護台灣的農業;另一方面,台灣任何企圖走外銷導向的農業生產策略都必須要密切注意各國如何利用「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來建立貿易障礙。因此,本文將簡略介紹WTO中有關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規定。

壹、WTO中有關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的規定
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是國際間通行的重要措施,目的在避免或減少因農產品貿易流通而導致外來動植物疫病蟲害之入侵、立足或蔓延之機會,及防範食品、飲料或飼料中之添加物、污染物等的潛在風險,以保護境內國民及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為達到上述目的,並防範SPS措施對國際農產品貿易造成限制性的影響,前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之會員國經多年協商後達成協議,制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列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成立協定之一,並於19951 1 日正式生效。
根據該協議的附件一,檢驗或防檢疫措施包括:(a)保護會員境內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害蟲、疫病、帶病體或病原體的入侵、立足或傳播而導致的風險;(b)保護會員境內人類或動物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物、污染物、毒素、或病原體而導致的風險;(c)保護會員境內人類生命或健康,以防範因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所攜帶的疾病或因疫病害蟲入侵、立足或傳播所導致的風險;或(d)防範或限制在會員境內因疫病害蟲入侵、立足或傳播而造成的其它損害。
為了避免各會員國採用檢驗或防檢疫措施做為技術性的貿易障礙,WTO「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第一條規定:在不違背該協定的前提下,會員國有權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需要,採行各種檢驗與防檢疫措施。而第二條則規定:前述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之實施,係以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之需要程度為限,且應基於科學原理,若無充分的科學證據即不應維持該措施。
不過,第五條第7項又規定:如相關的科學證據不充分時,會員可依現有有關資訊,包括相關國際組織及其他會員的檢驗或防檢疫措施資訊,暫時採行某些檢驗或防檢疫措施。惟在此情況下,會員應設法取得更多必要之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檢討該檢驗或防檢疫措施。
至於檢驗的標準,第三條第1款規定:為儘可能廣泛調和檢驗與防檢疫措施,會員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準則與建議,訂定其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但是,第三條第3款卻又說:若具有科學上的正當理由,或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則該會員可在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上,引用或維持比相關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較高的保護水準。只不過,因風險管控的理由而採取較高檢驗或防疫標準時,其風險評估必須遵守第五條有關於風險評估之規範。
此外,第十二條第4款:若會員不使用某一國際標準、準則或建議作為進口條件時,則該會員應指出不使用的理由,尤其應說明其是否認為該項標準尚未嚴格到足以提供適當的檢驗或防檢疫保護水準。
綜合以上規定,我們發現:WTO的檢驗與檢疫措施協定的精神是希望限制各國所採取的檢驗與檢疫措施,避免它成為技術性的貿易障礙。但是,第五條第7款、第三條第3款以及第十二條第4款卻又為先進國家大開後門,使得會員國可以採用高於國際標準的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但是,要採用第五條第7款、第三條第3款以及第十二條第4款的國家必須要提供有說服力的科學證據或風險評估,這往往只有先進國家才有足夠的專業人力和儀器設備來達成目標,因此這些條款可以說是專為先進國家設的後門。

貳、檢驗與檢疫措施是先進國未來重要的農業保護手段
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國際貿易非關稅壁壘中,只有10%—30%是技術貿易壁壘;而進入90年代後,這一比例大幅上升,僅1996年,歐盟國家以檢疫與檢驗為理由而禁止進口的產品就達220億美元,其中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占90%。
因為發達國家的檢驗與檢疫科技水準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因此常常可以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或其他非強制性手段,制定許多苛刻的環境技術標準和法規,限制國外產品進口。我們可以說,農產品檢驗與檢疫協定是已開發國家用以保護本國農業的重要技術障礙,可以有效阻止開發中國家的農產品進口。
以茶葉為例,歐盟宣佈禁止使用農藥從舊標準的29種增加到62種,部分農藥殘留標準比原標準提高100倍以上,這使得大陸2002年對歐盟的茶葉出口明顯減少。僅據廈門海關統計,2002110月,福建省出口茶葉總價比2001年同期下降18.6%。其中,對歐盟出口茶葉比同期分別下降了35.8%。中國茶葉出口企業因無法達到國外檢驗標準而面臨著被趕出歐洲市場的尷尬局面。
此外,大陸的檢驗與檢疫措施落後國際水準甚多,生產過程控制不嚴謹,因而經常因檢驗與檢疫不合格而被國際退貨。200217月,大陸對日本的活蟹、凍雞、保鮮蔬菜出口數量與2001年同比分別下降了23%、41%、21%。同年15月,大陸對歐盟農產品出口數量同比減少了23.3%。
為了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衛生檢疫指標。如,日本1999年初公布《家禽傳染病預防實施細則》,規定進口包括中國在內的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其製品必須經過指定設備進行加熱消毒處理。這無疑增加了開發中國家的豬牛羊肉的出口成本。
此外,日本政府於本95529起宣布實施新修正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准許使用之農藥、動物用藥及飼料添加物採行新制度。原本日本訂有殘留基準的農藥為 250種,動物用藥33種,合計針對283種藥物。但是,529大幅增加訂有殘留基準之項目至799種(其中農藥586種),另有不得檢出殘留者為15種,其餘之農化藥品殘留統一基準(uniform limit)訂為0.01ppm,不合格產品禁止流通。這也很明顯地是在利用檢驗與檢疫措施達到抵制國外產品的目的。

參、檢驗與檢疫措施的靈活運用
    除了檢驗與檢疫措施之外,綠色環保標誌也是先進國家常使用的技術障礙。它是由政府管理部門按照嚴格的程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印在產品及包裝上的一種圖案,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生產、使用到回收處理整個過程均符合生存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大陸外貿企業為了獲得「綠色通行證」,一方面要花費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購買儀器設備等費用;另一方面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誌使用費。
綠色包裝制度也可以是一種先進國家使用的技術障礙。綠色包裝是指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易於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但是開發中國家不見得有辦法生產符合標準的包裝。即使有該項技術,因為這一類包裝在開發中國家不常用,因此成本會較高。此外,還可以配合檢疫措施,拒絕某些包裝內的產品。譬如,美國在1998921宣佈從當年的1217起美國將禁止中國用木箱包裝的產品進入美國,理由是為了防止隱藏在木箱包裝物中的甲蟲危害美國的森林。
此外,農產品生產履歷證明、產地證明等措施也往往是很有效的國內農業保護措施。譬如歐盟要求標示基因改良食品(GM Food)的百分比,就是對美國農產品相當有效的一種抵制手段。近年來大陸黑心產品新聞一再上各種媒體的顯目版面,如果可以確實要求標示農產品原產地與基因改良食品的百分比,對於台灣本國農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將可大大地強化。
    更有進者,鑽漏洞,故意刁難也時有所聞。譬如:日本於一九五○年制訂「植物保護法」及「植物保護法施行細則」,並於同年對包括美國在內之疫區出產的蘋果、櫻桃、桃(包括玫瑰油桃)、胡桃、杏、西洋梨、李以及溫桲等八種農產品實施限制進口措施。所持理由為:該等水果疑有蘋果蠹蛾(codling moth)寄生,而日本國內並無此種害蟲,若因開放該等農產品進口而不慎引進蘋果蠹蛾,將對日本國內農業造成損害。然而,日本指稱,如果出口國能夠提供文件證明其採行之檢疫替代措施可達到日本所設定之保護水準,則該項進口限制可予以解除。此項解除進口限制之規定亦課予出口國擔負舉證之責任。
美國指稱,日本採行「品種檢疫」措施所訂定的檢疫標準過於嚴苛,加上檢疫過程耗時且費用昂貴,無形中加重出口國的負擔;此外,日本自從實施該項措施後,美國所出產的蘋果等水果的新品種幾乎無法再出口至日本,「品種檢疫」措施在實質上已構成隱藏性的限制貿易措施,遂於十月三日要求WTO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小組審理本案。1998十月二十七日小組判決日本違反SPS協定第2.2條、第5.6條及第7條之相關規定。
類似這種刁難行為,只要充分利用事實的模糊地帶,不被對手找到「蓄意刁難」的明確證據,爭端解決專案小組也無法判定要求刁難者賠償,被刁難者就只好認賠了。

結語
    隨著WTO談判進程的發展,檢驗與檢疫標準將會是愈來愈重要的農業保護措施。農委會一方面要儘速學會這個保護工具,另一方面要有能力協助外銷農產品克服節節高漲的技術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