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 星期四

台塑告莊秉潔,精采民事訴狀與答辯書大公開

因為不看電視和報紙,我對於台灣的消息總是慢人一大步。台塑告莊秉潔案的民事訴訟部分在五月三日下午第一次開庭,法官最後裁示:台塑須於六月十一日前「補齊證據」,六月二十一日再開庭。

補什麼證據?法官有什麼意見或態度?本案會讓財閥有恃無恐而導致寒蟬效應?還是還給學術圈和全國人公開論述公共議題的完整自由?這些都是我很想知道的。

網路上找來找去都沒有主流媒體的報導,自由電子報可能是唯一的例外。但是自由電子報對法官鄭昱仁的關鍵性評論摘述得太扼要:「民眾本來就對排放物的污染問題有疑慮,莊的報告原本是針對國光石化,台塑自己跳出來告,台塑既是原告,就要舉證證明台塑沒有污染,這樣對台塑有比較好嗎?」,因而只引起我更多疑問。苦勞網的報導對我幫助也不

胡慕情的摘述似乎較精準而完整:「莊秉潔當初的研究是針對國光石化,關六輕什麼事?現在跳出來告,這樣也是蠻奇怪的。」「我問你的是『不實依據』是什麼。依據,不是你們說沒有就沒有,你說環保署說莊的模式是自創的,但證據卻是新聞稿。新聞稿是政府機關對外宣傳的工具,可以拿來當證據嗎?」「今天不是你們覺得他有瑕疵,就要換被告來負舉證責任。」「你們有沒有和當事人(台塑公司)討論過是不是要繼續提告?你們希望回復名譽,現在這樣作,對你們真的好嗎?」 不過中間夾了太多補充資料,看起來有點累。

公視新聞議題中心的報導最精采,主要是附了台塑的狀紙和莊秉潔教授委任律師寫的答辯書。只要認真比較這兩份訴訟文件,就知道這個案子最精采的核心。

台塑的狀紙當然精采,簡直像是在打自己的嘴巴。譬如,該狀紙第二頁第8-27行引述民法第195條第1項來陳述言論自由的適用性與界線,關心公共事務而又害怕被財閥用法律迫害的人很直得用心體會一下這一段文字的意涵。其中很清楚地指出:要控告一個人超出言論自由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要件之一是:「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這就有趣了!台塑要如何證實莊秉潔教授的論述中含有「非真實之事實」?又要如何證明莊秉潔教授的「任意或故意」?

要證明莊秉潔教授的論述中含有「非真實之事實」,台塑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與莊秉潔教授之敘述相反者為事實」。這下子台塑恐怕得要公佈六個煙道在100年11月3日以前的監控資料,而且還不得造假;此外,還要舉證駁斥起訴狀中所有粗體字為「非真實之事實」。台塑敢把這些事實拿到法院給法官看嗎?台塑有能力証明莊秉潔教授的推估為「非真實之事實」嗎?

再來,要証明一個學者的研究工作「任意結合其他非真實之事實」,這就更難了!學術研究是根據一套有秩序的邏輯演譯和推論過程而導出作者認定為最有信心的結論,你可以不同意他的結論,可以質疑他的過程,但是你要如何證明他是「任意為之」的「故意」?

光是看到這裡,即使不是法學專家也知道台塑的律師在自己踢鐵板,愈踢愈用力,卻根本是自傷而很難傷到別人。難怪法官要問台塑律師:「你們希望回復名譽,現在這樣作,對你們真的好嗎?」我覺得真的很不好!

莊秉潔教授的答辯狀是一向關心公共事務的詹順貴律師和陳彥君律師撰寫,更加精采胡慕情對法官的許多摘述都可以在這一份答辯狀裡看到清楚的論述。譬如:莊秉潔教授的論述是針對「六輕工業區」,台塑卻跑出來當「六輕工業區」污染議題的「受害者」,合適嗎?我覺得好笑的是:莊教授評論六輕污染而台塑自己跑出來對號入座,這是表示台塑認為自己是六輕污染議題的主要受害者?還是最大嫌疑?真的是「此地無銀三百兩」!如果說有誰要故意造成台塑的名義損傷,到底是出於莊秉潔教授的故意?還是出於台塑的故意?

其次,莊秉潔教授的答辯狀清楚指出台塑應負舉證責任的理由。最後,連登報道歉都不符合比例原則,4000萬賠償金當然更屬笑話。

把台塑的民事起訴書和莊秉潔教授的答辯狀放在一起看,誰在鬼扯當下立判。

看起來本案法官一點都不恐龍,台塑這下子是騎虎難下,我們大家可以放鬆心情看笑話了。